首席记者万恒
因为在跳槽时没有及时调转保险关系,新公司让小刘写一份保证书,确保发生工伤后单位不负责。但就在此期间,小刘手被夹伤致残。经过法院审理,“保证书”并不具法律效力,法院判决单位给付小刘工伤待遇12.9万余元。
跳槽时工伤保险未转写份“保证书”
市民小刘在我市一家工厂干机床调试工作,月工资3500元。2011年5月,他到另一家机械加工厂调试设备时,被老板相中,以月薪5000元跳槽。保险还在原单位,该厂没办法为小刘交纳工伤保险,便让其写个保证书,内容是:“由于本人个人原因,没有将保险账户转入公司,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
但意外偏偏在这期间发生了——去年7月,小刘在调试机器时,左手食指、无名指被机器夹伤,送医院抢救,经鉴定为粉碎性骨折,进行了内固定手术,新东家为他支付全部医疗费,在医疗期内,还全额为他发放工资。去年12月,经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批准,小刘被认定为工伤,今年2月,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刘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判决“保证书”无效
在工伤赔偿方面,小刘跟单位闹起矛盾。单位认为,因为小刘没把保险关系转到单位,导致单位无法为他交纳工伤保险,本来应由工伤保险赔偿的保险待遇,得全部由单位承担,再说,小刘写了保证书,现在向新东家某机械加工厂要工伤待遇,这对单位来讲不公平。小刘将单位起诉到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要求给付自己工伤待遇13万余元。市劳动仲裁经审理后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因此,用人单位主张小刘写了保证书“发生工伤责任自己负”而拒付保险待遇的理由不能成立,近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定某机械加工厂一次性给付小刘工伤待遇12.9万余元。
单位接到裁决后不服,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驳回小刘的工伤待遇请求。小刘的这家新东家认为,由于小刘“跳槽”后,保险一直没转过来,自己没办法为他交纳保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关于小刘向新东家某机械加工厂写的《关于个人保险问题声明》,法院认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为劳动者的意思表示而免责。
近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刘的新东家某机械加工厂赔偿小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63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69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848元。三项共计1293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