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健康保险
理财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9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9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401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9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5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5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73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6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2
 
人寿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人身保险 → 人寿保险
女儿带病投保3年被发现:新华人寿不想赔 法院说要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12/7 18:50:45  点击:2874

  女儿龚小燕患肝癌去世,父亲龚老汉想起女儿生前曾买过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便找出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龚小燕在合同签订前,没有如实告知曾患过肝炎而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龚老汉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南通崇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新华人寿南通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保险金10.9万元。

  简介 她没说得过肝炎,保险公司不赔

  2009年3月,当时30岁的龚小燕向新华人寿南通公司投保了一份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终身。

  投保书所附“健康告知”页中“您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或因下列疾病而接受检查或治疗?”一栏内,列有各类疾病的详细询问表,其中第7条载明“……肝炎、肝炎病毒携带者……”龚小燕在所有的疾病选项后,均手工勾选了“否”。投保后,她每年缴纳保险费3360元。

  2012年10月11日,龚小燕感觉身体不适就医,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住院10天后,龚小燕病情严重恶化。得知自己时日无多,龚小燕将自己投保的那份重大疾病保险受益人变更为父亲龚老汉。2012年11月4日,龚小燕去世。

  料理完女儿后事,龚老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拒绝支付。原来保险公司查出,龚小燕1998年曾因患肝炎入院治疗1个多月,便认为龚小燕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曾患过肝炎的事实,遂解除保险合同,并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事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龚老汉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分析 合同超两年不得解除

  据崇川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蔡抒晨介绍,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长期利益,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如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

  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投保人龚小燕在投保时隐瞒了曾患肝炎的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该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已超过两年,被告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已消灭,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表示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保险公司不能惜赔,无理拒赔,同时也应积极防止被骗保。”蔡抒晨提醒,保险公司既要诚信规范经营,又要有效控制风险,如发现有客户带重病投保的情形,要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投保人在投保时也应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和健康状况。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风光不再 万能险成“明日黄花”
下一篇: 未履行告知义务 法院依法判决一保险公司败诉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