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伍春艳 莫孟姣) 女子搭乘大巴回家奔丧,大巴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其右腿多处骨折,住院32天,其伤情被鉴定为7级、10级多等级伤残,女子遂将肇事车司机及车主、两车投保公司、车辆运营公司等多方诉至法院。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受伤女子获赔234175.04元。
原告宋玉莲在广东打工,2012年11月因家婆在贵州瓮安老家去世,遂请假回家奔丧。宋玉莲处理完家婆的后事于次月26日乘坐张印驾驶的大巴返回广东。张印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贵州往柳州方向行驶至广西河池市G75线1723㎞+200m路段时,追尾碰撞因前方有事故而停车的莫凯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包括宋玉莲在内的三名乘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玉莲因交通事故在广西河池市人民医院住院32天,右腿多处骨折,经鉴定伤情为7级、10级多等级伤残。宋玉莲出院后因身体受伤一直无法正常工作,丈夫也不得不在家照顾,家庭依靠贷款维持生活。
据查,张印驾驶的客车实际车主为张卓,张卓将该车辆挂靠于奔腾运输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张印系张卓聘请的驾驶员。张印驾驶的客车在人保公司已投保,莫凯驾驶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已投保,均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方已经支付了宋玉莲的全部住院费用。
2013年7月6日,宋玉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印、奔腾运输公司、人保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张卓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61251.20元。
法院认为,张印驾车未注意观察前方情况,其行为违反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宋玉莲为张印所驾驶车上的乘客,对张印所驾车辆与莫凯所驾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宋玉莲受伤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则应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约定由人保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支公司分别赔偿给宋玉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元、222175.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