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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奚先生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其新购买的小轿车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车辆损失综合险等。2011年9月14日15时30分,奚先生所有的车辆停放于海淀区清河西小口村南发生自燃,造成车辆报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奚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95800元。
此案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称奚先生的轿车没有投保自燃责任险,其车辆自燃不属于车辆损失综合险的赔付范围,所以保险公司拒赔合法。
而法官在审理此案中发现,奚先生投保的车辆损失综合险中,保单特别约定标注含自燃责任。据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保单上明确约定赔偿的内容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不能成立。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912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