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意外死亡,老板却故意隐瞒员工死亡时间,欲趁机诈骗保险,经保险公司查实、举报后被逮捕。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决彭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彭某为江西省上栗县某采石场的企业投资人。2013年1月6日15时许,该采石场工人姜某在石场附近山上砍柴意外坠入废弃深井死亡,18时许,工友李某等人发现姜某未回厂区,立即向被告人彭某报告,被告人彭某便组织人员上山寻找。2013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彭某与李某、杨某、吴某等人在深井内发现死者姜某的遗体并成功打捞上来。被告人彭某遂安排杨某在经营殡葬服务业的曹某处租用一口棺材,将尸体存放于采石场附近一废弃山洞内,并要求知情员工隐瞒姜某的死亡时间。与此同时,被告人彭某安排采石场员工肖某前往上栗人保公司,以采石场名义投保,购买了包括死者姜某在内的十二名人员的“地方性安全责任保险”,并且签订了相关保险合同,合同规定如发生意外伤害致死的,每人赔偿限额四十万元。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彭某在隐瞒姜某真实死亡时间的情况下报警,并通知上栗人保公司要求理赔。上栗人保公司出险初查后,认为情况不实,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赔偿金未予以赔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险业管理秩序和保险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彭某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骗取保险金,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彭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其并非是为己获利而是想为死者家属争取保险赔偿,应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量刑亦恰当,对彭某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遂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