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新闻网讯 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死亡,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该机动车无有效行驶证为由拒不理赔。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就该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理赔继承人。
2012年2月9日,死者陈某所在公司为含死者在内的92名职工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2年7月5日,陈某驾驶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陈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事发后陈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2年8月3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中载明陈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不力,未确保行车安全,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次日,交警大队委托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结果为该车制动、转向、喇叭均合格。陈某死后,其继承人向被告平安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告平安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发出拒赔通知,不予理赔。
陈某驾驶未定期年检但事故发生后经检验为合格的车辆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事故不予理赔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车辆虽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该车在事故发生的次日经检验制动、转向和灯光均合格,陈某本人亦持有E类驾驶证,可以认定事故车辆在发生事故前并不存在安全隐患,非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事故不予理赔的免责情形。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全额理赔原告。
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在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告知说明义务的前提下,因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原告对该条款与保险公司有不同解释时,法院应该采信原告方的解释。该案中,事故车辆虽未经定期检验,但事发后经检验合格,即使送去检验,也不会导致行驶证效力发生变化,故不属于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免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