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12/15 23:55:06 点击:1588 |
朋友没有驾驶证驾车发生事故,出于义气,21岁的王某鸿顶替其向保险公司索赔,骗得万余元保险赔偿。近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以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王某鸿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现年21岁的小伙王某鸿,家住惠安县黄塘镇,去年7月24日,朋友朱某(已判刑)经朋友介绍与王某鸿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林某(另案处理)的汽车租赁行,用他的驾驶证登记向林某租赁一部小轿车。第二天上午,朱某驾驶该车在惠安县黄塘镇高速公路惠安出口附近路段与一辆土方车发生碰擦,致使该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林某和王某鸿先后到达现场。林某了解到朱某系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为了能够获得保险赔偿,便指使王某鸿顶替朱某向保险公司报险,并威胁说租车时用他证件登记的,如果保险报不了,损失要由他承担。于是,当接险的保险人员到达现场后,王某鸿便按林某教的,声称是他驾车辆为躲避前车才撞到靠路边行驶的土方车而导致事故发生。事后,林某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1549.85元。
去年8月27日,谎言被揭穿。王某鸿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其交代,当时车主林某说,该车有上保险,但是要有驾驶证的人开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才会保,只要照他教的说就没事了。他只是想帮助朋友,事后,他并不知道诈骗保险的数额,也没有从中得到好处,更没想到已经触犯法律。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鸿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作虚假陈述,虚构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隐瞒真相,协助同案人林某骗取保险金11519.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系共同犯罪。王某鸿系受同案人林某指使参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鉴于王某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庭审时表示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