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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方获保险赔偿未给无责方 法院判保险公司重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12/29 21:34:55  点击:1581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网记者 汤洋)杨某的车被人撞了,保险公司支付肇事车主2000元,车主和肇事司机却没有给杨某。

于是,杨某将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修车费用。

昨日,记者从铁西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审判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赔偿修车费,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4月22日下午,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北一路,刘某驾驶他人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变更车道时,与杨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刮,造成杨某车辆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没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将其受损车辆送至4S店进行维修,花费7850元。

刘某驾驶的小型汽车车主另有其人,事发第二天,保险公司依据己方定损结果,向车主支付保险金2000元。

然而,刘某和车主没有对杨某进行过任何赔偿。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车主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在刘某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赔偿范围部分,由刘某赔偿,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在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车主)向杨某进行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理赔款赔付给车主,而杨某现未获得任何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现杨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昨日,记者从铁西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审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杨某修车费2000元;刘某赔偿杨某修车费5850元,车主对此项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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