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健康保险
理财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5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4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1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0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79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6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29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4
 
人寿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人身保险 → 人寿保险
男子亡故 妻子和公婆因保险金分配闹上法庭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1/2 23:42:49  点击:3635

  台海网(微博)1月2日讯 据福州晚报消息,胡女士和公公婆婆达成协议,亡夫吴先生的房产归她所有。后双方又因遗产的分配问题起纠纷,对簿公堂。近日,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这份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无效。

  妻子和公婆签协议分割丈夫遗产

  家住仓山的胡女士和吴先生结婚多年,两人育有一女小花(化名)。2010年底,吴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他生前有购买人身保险,他父母、胡女士和小花作为受益人,共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胡女士代领了总额为50万元的保险金。

  此后,吴先生的父母和胡女士签订了《丧后财产分割合约》,约定他们应协助胡女士将吴先生位于仓山区的房屋过户到她名下。在这之后,胡女士应交付给他们25万元的保险金。

  协议签订后,因为种种原因,房子一直未能过户,胡女士因此不肯把保险赔偿金交给吴先生的父母。双方为此打起官司。

  损害死者女儿利益法院认为协议无效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现被保险人吴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父母、胡女士、小花等4人,因此每名继承人对该笔保险金50万元均享有25%的继承份额,属于吴先生父母的保险金为25万元。他们要求胡女士交付保险金25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胡女士主张按财产分割合约分配遗产,但该财产分割合约将本应由小花继承的遗产分割给胡女士,属于法定代理人明显损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情形,该合约依法无效,不能产生对抗吴先生父母诉请的法律效力。因此,该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认为,胡女士提出保险金应扣除其为亡夫归还生前债务的辩解,证据不足。同时鉴于身故保险金对死者家属具有抚恤的特性,不宜抵扣债务,且被继承人尚有其他遗产,因而胡女士关于债务的相关主张宜另案处理。

  法官解析:母亲损害女儿利益代理行为无效

  据经办法官介绍,本案中,胡女士根据双方签订的《丧后财产分割合约》,辩称公公婆婆应先将该房产过户至她名下,她才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从表面上看,她的辩解合情合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胡女士任意处分女儿小花所取得的遗产,明显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所以,双方所签的这份合约是无效的。

  该法官就此提醒广大市民,基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他们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对他们的权利予以特别保护。法定代理人在处分被代理人的权利时应当格外注意,一般不能代理未成年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一旦其代理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将会被归为无效。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风光不再 万能险成“明日黄花”
下一篇: 男子购买两份人寿保险出事故受伤获双倍赔偿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