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微博)1月2日讯 据福州晚报消息,胡女士和公公婆婆达成协议,亡夫吴先生的房产归她所有。后双方又因遗产的分配问题起纠纷,对簿公堂。近日,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这份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无效。
妻子和公婆签协议分割丈夫遗产
家住仓山的胡女士和吴先生结婚多年,两人育有一女小花(化名)。2010年底,吴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他生前有购买人身保险,他父母、胡女士和小花作为受益人,共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胡女士代领了总额为50万元的保险金。
此后,吴先生的父母和胡女士签订了《丧后财产分割合约》,约定他们应协助胡女士将吴先生位于仓山区的房屋过户到她名下。在这之后,胡女士应交付给他们25万元的保险金。
协议签订后,因为种种原因,房子一直未能过户,胡女士因此不肯把保险赔偿金交给吴先生的父母。双方为此打起官司。
损害死者女儿利益法院认为协议无效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现被保险人吴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父母、胡女士、小花等4人,因此每名继承人对该笔保险金50万元均享有25%的继承份额,属于吴先生父母的保险金为25万元。他们要求胡女士交付保险金25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胡女士主张按财产分割合约分配遗产,但该财产分割合约将本应由小花继承的遗产分割给胡女士,属于法定代理人明显损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情形,该合约依法无效,不能产生对抗吴先生父母诉请的法律效力。因此,该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认为,胡女士提出保险金应扣除其为亡夫归还生前债务的辩解,证据不足。同时鉴于身故保险金对死者家属具有抚恤的特性,不宜抵扣债务,且被继承人尚有其他遗产,因而胡女士关于债务的相关主张宜另案处理。
法官解析:母亲损害女儿利益代理行为无效
据经办法官介绍,本案中,胡女士根据双方签订的《丧后财产分割合约》,辩称公公婆婆应先将该房产过户至她名下,她才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从表面上看,她的辩解合情合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胡女士任意处分女儿小花所取得的遗产,明显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所以,双方所签的这份合约是无效的。
该法官就此提醒广大市民,基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他们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对他们的权利予以特别保护。法定代理人在处分被代理人的权利时应当格外注意,一般不能代理未成年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一旦其代理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将会被归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