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盛月辉 兰旺) 生命是无价的,人身保险合同不应适用利益补偿原则,购买双份人寿险是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2014年1月12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了调解,由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20000元给原告。
2012年7月12日,朱金先所在的大段沙厂老板为其购买阳光人寿贴心B款保险2份。12月30日上午8点30分,朱金先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头部损伤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先后送至铜鼓县人民医院、宜春市人民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历时三个多月花费医疗费81487.14元。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推三道四”地才作出并支付二卡共计理赔款4360元后,拒绝再支付余款。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理赔原告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保险金共计35220.80元。
被告辩称,住院津贴一份的最高赔偿是1000元,单份最高不能超过180天,两份就是乘以2,但对于意外医疗的医药费则不是,是以补偿为原则,第一份保险未补偿完的话,则第二份保险则可以继续补偿。
法院认为,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为人的人格利益。投保人发生死亡、伤残等事故,对其本人及家庭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损害,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利益补偿原则。当事人购买了两份人寿保险,要求获得双倍的赔偿,法院应予以支持。后经法院主持调解,阳光保险同意另外再支付20000元的理赔款给原告,其余原告自愿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