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骑摩托车发生交通意外受伤致残,所幸单位曾统一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员工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为由拒赔。受伤当事人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受伤当事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因事发时系无证驾驶无证机动车,遂驳回其全部诉求。
骑车伤残向保险公司索赔18万
去年3月9日上午,武汉某环卫所清洁工人杨毅(化名)骑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杨毅倒地受伤,对方却当场逃逸,至今仍未落网。随后他被送医救治,共花费了7万余元医疗费,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由于事发前,单位曾为包括杨毅在内的上千名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于是他找到保险公司商量理赔。但因涉案保单及缴费发票均由单位统一保管,杨毅只能提交复印件,双方最终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其保险赔偿金18.3万余元。
员工非合同当事人遭拒赔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杨毅提交的保单载明投保人为其所在单位,故杨毅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权起诉。同时被告指出,杨毅理赔时提供的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均是伪造的,因此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此外该保险项下保险医疗及门诊的保险限额为5万元,杨毅的诉讼请求远超过该金额,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杨毅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认为免责条款与保单上载明的有出入,因为保单上的免责情况并未包含是否需要有驾驶证及行驶证。他表示,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说只要提供驾驶证和行驶证就可以赔付,由于自己并无两证,遂提交了伪造的证件。
法院 无证驾驶属免责范畴 可拒赔
法院认为,杨毅所在单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双方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因此杨毅作为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赔偿。但经查证,事发时,杨毅是无证驾驶无证的摩托车,虽然进行了治疗且构成十级伤残,但根据保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杨毅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