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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应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1/18 23:49:51  点击:1584

本报讯(记者杨玉娟通讯员榕法)货车将一名乘客甩出车外并碾压致死,保险公司以死者是“车上人员”拒赔第三者责任险。近日,福州中院认为“车上人员”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转化为“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41万元。

2011年的一天,姚亮(化名)驾驶一辆小货车经沈海高速A道2102KM处时,车辆爆胎导致车上乘员姚小丹(化名)甩出车外。接着,小货车侧翻砸压在姚小丹身上致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姚亮负本起事故赔偿责任。姚亮所工作的供销社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供销社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共58万元。事后,供销社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向供销社赔偿保险金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赔偿保险金2673元(路产损失)。供销社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仓山法院。仓山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姚小丹被甩出车外,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且供销社已与死者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故供销社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11万元,及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30万元,合计41万元,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仅向供销社赔偿保险金12673元,尚应赔偿保险金397327元。为此,仓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供销社保险金计397327元及利息。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近日,福州中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车上人员”可转化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本案重点在于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能否转化为“第三者”,并主张按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理赔?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车上人员”与“第三者”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本案中,死者姚小丹在事故发生前是该厢式货车的本车“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姚小丹已被甩出车外后又被本车砸压致死,即在事故发生时,姚小丹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姚小丹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

作者:杨玉娟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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