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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出事故 肇事方被判赔停运损失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1/18 23:51:48  点击:1747

    本网讯(樊伟富)  工程车与货车相撞后,导致货车受损停运。肇事方称车已保险,所有损失找保险公司要。保险公司却称这不在保险范围,拒赔付。受害方在与肇事方协商无果后,向法院起诉。2014年1月14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用,肇事方承担停运损失费。

    2012年7月6日下午,刘前生驾驶工程车在修万线上行驶至转弯路段时未注意行车安全且占道行驶,与罗中华驾驶的货车侧面发生碰撞,造成罗中华受伤、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工程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宜春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等险种。

    交警鉴定由刘前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罗中华在此次事故中不仅身体受伤,为修车花费近20000元,而且在该车修理的36天中,罗中华因运货受阻造成了较大损失。

  刘前生认为,自己的车辆参保的险种齐全,而且还购买了不计免赔险,所有由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方却拒绝赔付货车停运损失。他们认为,依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部分仅限于直接损失,货车因停运产生的损失应为间接损失,他们无需赔付。

    铜鼓县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应依照保险合同进行认定,保险合同中如果对间接损失不予理赔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就不能向保险公司请求这部分损失的赔偿。当然,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停运损失费,由肇事方承担这笔费用。

    法官说法:间接损失是有条件的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或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罗中华的停运损失赔偿要求应该得到法院支持;同时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财产损失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而保险合同约定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故停运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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