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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司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 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3/4 17:32:31  点击:1960

  某汽车公司雇佣的司机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死亡,死者的家属将司机卢某、汽车公司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21870元,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卢某及汽车公司连带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死者的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近日,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给死者家属;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赔偿经济损失24742.5元给死者家属,汽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168.25元给死者家属。

  2013年3月20日下午,受害人劳某驾驶属两轮电动车搭乘劳某某及郭某沿省道308线由灵山县平山镇往佛子镇方向行驶,在行至省道308线66公里加900米路段越过中心线驶到对向路面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卢某驾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劳某、劳某某当场死亡,郭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3月29日,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劳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劳某某、郭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汽车公司支付了丧葬费17 100元给死者的家属。

  据了解,卢某是该汽车公司雇请的员工。卢某驾驶的权属汽车公司所有的大客车在保险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法院采信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劳某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卢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卢某是汽车公司雇佣的司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原告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应由汽车公司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所以,对此案死者家属的合理损失,应由汽车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卢某不负赔偿责任。肇事大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25%的赔偿责任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汽车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并参照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结合死者的家属的诉讼请求和所举证据,对死者的家属请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法院评判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死者的家属请求为120 16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2、丧葬费。原告请求为18 81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3、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此事故中,死者的家属痛失亲人,精神上受到了沉重打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但在本次事故中,受害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及被保险车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的家属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死者的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138 970元,依法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死者的家属经济损失40 000元,余下赔偿限额作为预留给同一交通事故其他受害人;不足部分98 970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500 000元范围内承担25%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的家属经济损失24 742.50元;仍有不足部分74 227.5元,由汽车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死者的家属经济损失22 268.25元,扣减汽车公司已赔偿的17 100元,其还应赔偿死者的家属经济损失5 168.25元。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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