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龙琴) 身有残疾的张某驾驶残疾电动车遇车祸,经鉴定机构评定此次事故导致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但是保险公司存异议而拒绝理赔,为此引起纠纷。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继续治疗费、抚养费共计10万余元。
2013年7月4日12时许,刘涛驾驶车辆时为避让一小车与同向同车道驾驶残疾车的张某在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所驾驶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涛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为此,张某诉请刘涛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前已身有残疾,但发生事故后在起诉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只是针对张某涉案事故导致的伤残,并没有考虑其原有残疾,但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本身为残疾人,对鉴定结论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但其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伤残等级认定的依据不足、方法不科学或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故一审判决依照鉴定结论认定袁艳秀的伤残等级,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故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