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奔撞树报废,理赔“潜规则”激怒车主,一怒告上法庭
按新车收保费凭啥按旧车赔钱?
轿车肇事撞树报废,曝出保险公司收费、赔偿两个标准:保险公司按新车价值收取保费,可理赔时却不同意按这个标准赔偿,只愿按折旧价赔偿,而两者相差20多万元!
3月6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铁西区人民法院获悉,保险公司这种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应按交保费时所认定的价值予以赔偿。
轿车肇事报废赔偿起纠纷
2012年11月2日13时,刘女士驾驶奔驰轿车行驶到铁西区小四路时,因躲避其他车辆,导致失控撞到了路边大树上,造成车辆损坏。刘女士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认定,车辆完全报废。刘女士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金额为486300元,支付了保险费8852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1月22日起至2013年1月21日止。车辆报废后,刘女士曾就赔偿问题多次和保险公司协商,因赔偿标准不同一直没有谈妥。
刘女士认为,自己轿车是花52万多购买的,保险公司应该按当年投保的保险金额486300元进行赔偿。可保险公司却认为应该按折旧算出的价值进行赔偿,该车使用多年并且逐年贬值,现在实际价值只有258711元。另外,刘女士不是车主,没有权利索赔。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48万
协商未果后,刘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到铁西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86300元,并承担诉讼费。
铁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他人,但车辆由刘女士占有使用,并且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支付了保险费,同时约定自己为被保险人。因此应当认定刘女士对该车具有动产物权,有权请求赔偿金。
另外,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险价值,但车辆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电脑自动生成的,结合该车新车购置价52万余元,可以判断保险公司是以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来确定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也是按该价格收取的保险费,应视为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为486300元。最后,法院依法判保险公司按该标准赔偿刘女士。
交费赔偿俩标准有违诚信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按486300元办理的承保和交纳保费,说明这是双方对当时车辆实际价值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且该价低于新车购置价,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保险条款整体字迹较小,不足以引起保险人的注意。该条款对刘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该车一直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明知车辆折旧事实,却仍未按折旧价值作为保费标准,可在理赔时却又提出按折旧标准计算车辆价值进行赔偿,明显有违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