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江苏网江阴3月10日电 (冯海 戴琳)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肇事驾驶员、被撞者及保险公司三方均对事实没有争议。本不复杂的案子,审理中却因保险公司的莫名意见出现一个小波折,令法官和其他当事人颇为费解。
2012年6月16日傍晚,鲁丰裕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在江阴市南闸街道某路段,不慎撞到路边正在行走的季兴国,造成季兴国跌地受伤、他本人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季兴国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发现头部受伤、身体多处骨折、软组织受伤等。因伤情较重,季兴国先后四次入院接受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鲁丰裕的肇事摩托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3年11月,季兴国将鲁丰裕及那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事故损失20余万元。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鲁丰裕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季兴国不负责任。在法庭主持下,二人对赔偿事宜很快达成调解协议。而本应毫无争议的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却出现了插曲。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承担12万元。当法官对该案进行调解时,保险公司却说,如果原告同意下浮5000元就同意进行调解,否则不同意调解。而当法官询问保险公司是否有相应法律依据或理由时,保险公司理直气壮地回答没有。保险公司断言,要不原告同意少赔偿5000元,达成调解,要不法院就直接判决。这个无理的要求让原告和法官都觉得很莫名其妙。经法官再三做工作,保险公司仍坚持己见,原告季兴国也不同意少赔5000元。最终,该案未能调解结案,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交强险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要求交强险限额扣除5000元进行处理的意见,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符合交强险设立的根本目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季兴国人民币12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