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某名下有2辆车,他和妻子一人开一辆出去不慎相撞,妻子被认定全责。保险公司认为2车均归张某所有,不适用第三者责任险,而合同又约定要按事故责任比例来进行车损险的理赔,丈夫无责,保险公司不用理赔。昨天,记者从钟楼法院了解到,这起特殊的理赔案有了一审结果: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张某理赔款2.8万元。
张某名下有2辆车,一辆宝马,一辆现代,投保了同一家保险公司。去年5月5日,他和妻子林某各开一辆从上海接客户回常,在沪蓉高速芳茂山服务区休息后出来时,林某驾驶现代轿车掉头,撞上丈夫驾驶的宝马,2车均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全责。
张某将2车送去维修。保险公司很快支付了现代车的维修款,对张某所驾宝马车的2.8万元维修费却拒绝理赔。张某找到保险公司,被告知这2辆车都在他名下,不适用第三者责任险,只能赔偿交强险部分数千元。
按照车辆事故的一般处理方法,张某还可向妻子主张权利,可夫妻财产本就是共同的,如何赔偿成了难题。无奈之下,今年1月3日,张某委托律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仔细梳理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为车子投了车损险及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应在相应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按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条款,法院认为该条款属于排除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而免除自身责任,属无效条款。
据此,法院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