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勇胜) 一小学生在上学期间,因做体操时与同学发生碰撞受伤,将撞其的同学、学校及保险公司都诉至法院。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温宿支公司支付原告玉某医疗费6000元,伤残赔偿金20000元,共计26000元。被告恰格拉克乡中心小学向原告玉某支付19897.82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玉某是恰格拉克乡中心小学一年级的学生,被告王某是恰格拉克乡中心小学二年级的学生。2013年12月13日,两人在学校做午间操期间,被告王某将原告玉某撞倒,造成原告玉某受伤,被送至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日,原告父母为此支付医疗费11572.22元。出院后,经新疆振兴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鉴定费为630元,原告花费交通费450元。原告的户籍为非农业户口,原告在学校参加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温宿支公司。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投保的意外伤害险我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000元。但保险合同中约定,伤残赔偿金赔付最低标准为7级伤残,赔偿金额最高为20000元。因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未达到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我公司不予保险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玉某受伤后,被告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给予其赔偿。被告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伤残赔偿金赔付最低标准为7级伤残,赔偿金额最高为20000元的格式条款,因此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被告恰格拉克乡中心小学在学生做操期间,管理不到位,导致原告玉某受伤,应在保险赔偿的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