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南昌4月10日电 记者黄辉 通讯员吴云 胡婷 一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赔偿受伤者损失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双方协商不成走上法庭。今天,江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国人保南昌分公司支付原告邓波保险理赔款46026.4元。
2013年8月7日20时30分许,王清借原告邓波所有的小车在南昌市直冲巷由西向东行驶时,与万云驾驶的无号电动车相撞,电动车倒地时又碰撞停在路边的另一辆小车,造成万云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之后,伤者万云被送往江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共计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该笔费用已经由原告支付。经南昌市交管局认定,王清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万云、另一辆车车主不负责任。同时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云的后续治疗费为壹仟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时间为45日。
2013年11月19日,伤者万云收到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款共计15000元。法院另查明,原告所有车辆已在被告中国人保南昌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如期缴纳保费,其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内,故原告为此次交通事故合理垫付的费用,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车辆虽在本案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事故中涉及到另一辆机动车,对被告辩称原告的赔偿款应当扣除另一车的无责交强险分摊部分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扣除本次事故中另一小车10%的无责交强险分摊部分,共计赔付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46026.4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