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93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43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405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803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8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7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77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40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4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交通事故中投保车辆无责 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4/15 13:52:36  点击:1533

  中国法院网讯 (程凤华) 车辆投保后发生事故,即使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仍应赔偿,其在代位赔偿后,有权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日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A公司为其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287000元的车辆损失险和责任限额为150000元的车上人员险。在保险期内,该货车与陈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事故导致货车受损、货车车主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拖拉机驾驶员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A公司支付了车辆修理费61925元、施救费1100元、评估费3600元,另支付驾驶员医疗费32844.18元,合计99469.18元。B保险公司认为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对方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99469.1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后,B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B保险公司申请追加第三方为被告,要求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B保险公司代位赔偿后,有权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对B保险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99469.18元,案件受理费由B保险公司承担。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司机被拖行百米身亡 保险公司赔付64万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