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闻网讯 市民刘女士驾车外出时与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重伤,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非医保用药部分。昨日,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4月初,刘女士驾驶汽车与顺行在前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于某重伤。事发后,交警认定,刘女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于某将刘女士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各项损失。
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对多项损失情况达成调解意向,唯独对医药费赔偿难以达成一致。保险公司认为理赔数额过多,并提出根据与刘女士签订的第三者商业险合同中有关条款,医药费不能全部理赔,而应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赔偿,剩余部分应该由刘女士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这一合同条款排除了当事双方对超出医保范围用药的使用和索赔,实际上属于限制投保人合同权利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应对该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对投保人没有法律效力。而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曾向刘女士解释过该合同内容。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于某的所有医药费、误工费、修车费等共计4万余元。(于鑫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