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5月8日电(魏薇 徐子平)“我们看到了有公司印章的凭证,又和中国人寿有多次合作,才相信张志(化名)的,没想到,他会这样骗走我们的钱!这保单说明上的印章到底还有没有份量!?”昨天,中国人寿南京分公司员工张志非法集资千万元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近日,多名在中国人寿南京分公司购买保险的投保人发现,该公司精英员工张志以推销保险为名,卷走他们千万元投保资金后久久不交付保单,经警方追捕及法院审判,张志非法集资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千万元支付款去向不明,张志本人已无力赔偿被骗金额,中国人寿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对赔偿这笔金额的态度也不置可否,撇清关系,令受害原告们束手无策之余,大呼中国人寿此举“不负责任”。
中国人寿业务员:用加盖公司印章的保单说明骗保千万
据悉,张志一度是中国人寿南京分公司的业务精英,人脉广、业务多,成绩好的时候一年绩效提成高达20余万元。然而,谁也没想到,就是这样的优秀员工,竟然会利用公司内部管理程序上的疏漏,一口气吞下多名投保人的千万元投保费。
从2010年起,中国人寿保险南京分公司在管理上要求,投保人缴纳投保金必须如数打入公司账户,而在2010年前,投保人购买该公司的保险时,只需将钱打入保险代理人的个人账户,再由保险代理人转账入公司账户。在受骗投保人中,有不少人曾在张志手上多次购买保险,他们向张志个人账户打款后,也得到了保单,拿到了分红。即便在2010年后,他们依然延续这种信任和惯性,将保险费打入张志个人账户,有些投保人甚至一连购买了好几单保险。没想到,最后这几笔投保费就这么被生生地“羊入虎口”了。
当然,张志还是按照2010年前签订保单的做法,在投保人给自己的账户上打款之后,以个人的名义给投保人打了一份欠条,并提供了一份加盖公司印章的保单说明。“在我们看来,这个保单说明就相当于收据。”一名受害投保人说,凭着盖了公司印章的保单说明和张志的欠条,他们即可证明自己已缴付了保费,可以拿到保单。
然而,受害投保人却发现,最后几次打款并拿到保单说明之后,却久久不见张志前来递送保单,张志也开始以“公司程序没走完”、“保单成立还要缓一缓”等借口一拖再拖,等他们发觉自己上当受骗时,张志已用同样的手法非法集资了千万余元。
受害投保人:严重质疑中国人寿的印章管理程序
在张志非法集资案一审中,由于张志无力偿还所骗取的投保费,法院宣判中国人寿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金额的10%,约数百万元。而受害投保人认为中国人寿管理存在漏洞,才导致张志非法集资有机可趁,要求中国人寿作为被上诉方,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而在张志最后给受害投保人的保单说明上,均盖着一枚方形的中国人寿保险南京分公司的公司印章,“既然盖了公司印章,就代表公司知道张志的行为,就应该为我们的资金损失负责!”一名受害投保人认为,任何公司都具备一套严格的印章管理,每盖一章都要明确印章用途。中国人寿既然在2010年后就规范了投保费入公账的模式,那么中国人寿怎么又能默许张志继续使用个人账户接收投保人的资金,并且还帮张志在保单说明上加盖了印章?其次,公司加盖印章之后,理应催促张志赶紧转账,将这千万元保险费及时入公家账户,张志一拖再拖,难道中国人寿也装聋作哑,不闻不问?
受害投保人认为,如果中国人寿加盖的印章没有走公司流程,那么只有一种可能:张志是通过非正常手段弄到公司印章的。“中国人寿这样的大型上市保险公司,难道连这么重要的印章都保管不当么?”
受害投保人还认为,张志作为中国人寿南京分公司代理人,保险公司应负有人员管理的责任,而张志接待受害投保人的行为大都在公司办公场所内、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保险公司也应负有时空监管的责任。
中国人寿:属张志个人行为 损失应由受害投保人自担
法庭上,中国人寿认为,张志非法集资行为是个人犯罪行为,从头至尾都与保险公司无关,尽管张志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但保险公司并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而且,受害者都购买过保险分红产品,应当知晓在付款后,应拿到保险公司出具的正规收款收据,受害者没有起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在没有收到保险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情况下,一些受害者还不断向张某提供资金,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参与了张志的非法集资,所以,受害投保人的损失应该他们自己承担。
保险同行:居然还有投保资金入个人账户的情况?
那么,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投保资金可以打入保险代理员的个人账户吗?国内一家知名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感到十分惊诧:现在投保资金还能打入代理人个人账户?这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的保险公司从未允许过保险代理员可以用私人账户收款,“所有的保险金都必须打入公司账户,公司见费出单,投保资金放在个人账户风险太大,现在公司对风险管控非常严格。”这名管理人员还认为,既然保险代理人是公司员工,就代表了公司与客户开展业务,“公司公账上没收到钱,怎么能给保单说明上盖章?既然是公司的员工,公司理应承担责任”。
而南京一家知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早些年,保险代理人以私人账户收取投保资金的行为的确存在,“但投保人大多是保险代理人的亲戚,关系比较紧密,不过业内已经有多年不允许这样的缴费方式存在了”。他称,在南京保险业界,普遍的做法是要求投保人凭本人身份证前往银行开一张与保险公司绑定的银行卡,投保人往银行卡打入投保资金后,保险公司每年会从这张银行卡上划走相应的款项。
律师:中国人寿的确在管理上存在较大过错
对于中国人寿的主张,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梦亮认为,张志收取款项后在保单说明上加盖的印章经证实确为中国人寿保险的真实印鉴章,那么中国人寿在印章管理和保单销售的制度上的确存在较大过错。
针对善意的投保人来说,之所以敢于将大额现金交付给张志,不仅仅因为张志本身就是中国人寿的保险代理人,公司印章意味着由保险代理人代收保险金的缔约方式也被保险公司认可。因此,保险公司在缔约的过程中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加上所加盖的印章真实有效,才导致身为中国人寿公司的员工对外能非法募集到如此大额的资金。依据过错原则,中国人寿在印章的管理,保单销售制度,以及员工管理上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比例。
李梦亮律师告诉记者,中国保监会早在2009年之前下发的《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从2009年3月1日起,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因此,中国人寿在2010年后才规范投保资金入公账已经晚了近一年,张志一直以私人账户收取保险资金更属违法。
那么,中国人寿南京分公司在二审中是否会被宣判承担更多连带责任,本网将继续关注。也欢迎网友积极举报身边是否存在保险代理人员要求投保人将资金打入其个人账户的违规现象,举报投诉电话:1893600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