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生因被恙虫叮咬发烧住院,次日内脏衰竭去世。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认定陈生被恙螨咬伤属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10.3万元。
陈生是一家环境艺术公司的员工,2013年3月,他所在的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陈生是被保险人之一。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从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19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亡的,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事故保险金。
2013年7月1日,陈生受公司指派,到某处花场工作。第二天,他就因发热至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恙虫病。隔天,陈某因恙虫病导致多脏衰竭而死亡。在陈生死亡后,雇主公司依据雇佣关系向家属支付了赔偿金。陈生的家属认为陈生是意外伤害致死,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医院诊断陈生患有恙虫病,这正是造成他死亡的主要原因。既然因病而亡,显然不符合保险合同里规定的“被保险人须遭受意外事故”的条款,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予理赔。陈生的家属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查明,陈生死亡前在花场工作,该工作环境有存在恙螨的可能。从保险公司提供的医学书籍可以看出,恙虫病的潜伏期为4至21天,一般为10至14天,起病急。综上可以认定,陈生系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感染恙虫病的。根据医学理论,恙虫病的传播媒介为恙螨。如果不被恙螨叮咬,其人体本身不会患恙虫病。因此,陈生的死亡是被恙螨叮咬所引起的,这是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该事件直接致使陈生感染了恙虫病而死亡。因此,法院认为陈生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对此理应承当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陈生的妻子、儿子和母亲共计10.3万元保险金。 (记者 何春晓 通讯员 杨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