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地上开车撞死行人,诉请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保险公司以事故属意外事故而非交通事故且该事故无相关责任比例的认定为由拒绝赔付。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结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工地撞死人车主赔了60万保险公司拒赔
2011年2月16日,李国(化名)为其所有的车辆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分别为12.2万元、50万元(不计免赔)。2012年1月3日,原告驾驶该车在简阳市新民乡“长岛国际”建筑工地因过失致案外人被该车右后轮碾压死亡。简阳市法院判决李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李国委托他人向受害者家属实际赔付60万元。
原告诉称,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委托他人向死者家属支付共计60万元赔款。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付死亡赔偿金406140元、丧葬费1793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6833.5元、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8000元,共计508910元。
被告辩称,本案为意外事故,不属交强险赔付范围;该事故无相关责任比例的认定,不符合商业险赔偿条件;赔款人并非原告本人,原告不具有请求保险金的资格。
法院:非交通事故但仍属于赔付范围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和实际赔偿义务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理赔义务,是适格的原告;事故发生在建筑工地内,确非道路交通事故,但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经已生效的(2012)简阳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系因疏忽大意,未观察到周围情况发生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在该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法院认为原告应承担涉案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478155元。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任何赔偿项目及金额,对保险人均不具有约束力,保险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重新核定损失金额或拒绝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之约定,对原告超过上述金额部分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368155元。(青法宣四川在线记者吴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