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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员工微博曝光肇事车主信息被判侵犯隐私权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5/17 12:10:37  点击:1099

保险公司员工参与“人肉搜索”投保客户

微博曝光肇事车主信息被判侵犯隐私权

  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文海宣)连续三次倒车故意冲撞别人车辆后逃逸,杨某的行径不仅无良,还涉嫌违法犯罪。事发后,有人在网上发起“人肉搜索”。杨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员工小胡出于“正义”,在微博上曝光了杨某的个人信息。杨某认为,小胡、保险公司、某微博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海淀法院昨天作出判决,仅小胡构成侵权,须在微博置顶位置连续7天向杨某赔礼道歉。

  事情发生在2011年10月,郭女士驾驶小轿车与杨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碰撞。之后,杨某驾驶越野车连续三次倒车,重复撞击郭女士小轿车后逃逸。有现场目击者当场拍照,郭女士随后报警。警方很快找到了杨某,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杨某赔偿郭女士3万元。

  但事情并未到此结束。某网友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我女友驾车被撞,肇事司机驾车冲撞三次并逃逸……车号XXXXXX,求人肉!两天后,小胡用其微博发帖,公布了逃逸车辆车主杨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车型等具体信息,并称“那人就是个土财主”。有网友跟帖询问:“你怎么这么强,什么都能查出来?”小胡回复:利用职务之便。之后,杨某向法院起诉小胡等被告。

  法院审理查明,小胡是杨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员工。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份证号、汽车号牌之间的对应关系属于个人隐私,他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披露,小胡的行为侵犯了杨某的隐私权。

  虽然小胡获取个人信息利用了职务之便,但其发布该信息与职务无关,仅是小胡的个人行为,且保险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不得泄露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已尽到相应管理义务,不具有过错,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微博公司在收到律师函3日内,删除涉案信息,也无责任。

  因杨某实施违法行为在先,且其未举证证明小胡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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