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停车手刹未拉紧,车掉入河中。保险公司以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为由拒绝理赔。近日,靖江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正常理赔。
2013年11月22日,张某临时停车时未拉紧手刹,致车辆前溜掉入河中,车被水淹。张某向保险公司报险,经保险公司评估,车辆推定全损,损失金额为46392元。张某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造成张某车辆前溜掉入河中发生车损的直接原因是“水淹”,不属于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列明的“坠落”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张某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对于保险事故造成原告的车损,保险合同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张某车损46392元。
法官点评:按照通常解释,“坠落”是指下落,掉落。原告张某的车辆前溜“掉入河中”应当属于“坠落”情形。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对“坠落”定义进行限制,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投保人的责任,属于免责条款。上述免责条款又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因此该免责条款对张某不发生效力。(记者 翟敏 通讯员 曹卫东 徐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