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下午2点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汽车保险理赔案件。理赔金额不大,只有10900元,却开了两次庭,主审法官是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汤海庆。
案件回顾:
面粉砸坏路边的轿车
去年圣诞节,小杨开着自己的小货车,装了面粉去兰溪送货。开到了兰溪郊区一条路上,货车的左边开来一辆车,小杨下意识打方向盘避让。结果停小杨车右侧路边的一辆轿车遭殃了。
“我当时时速也不快的,五六十公里左右吧,”小杨回忆说,五六袋面粉一起砸到了右侧停靠轿车的尾部,保险杠掉下来了。
“车是雷克萨斯的,还挺贵的,当时他好像是停在路边买草莓的,车主就报警了。”
兰溪市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了认定,由小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过保险公司评估,雷克萨斯车损价值10900元。
小杨想着自己的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过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险,就把10900元先赔付给了轿车车主。
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向他支付理赔款,多次沟通无效后,小杨将平安金华支公司告上法庭。
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平安金华公司应当支付给小杨保险理赔款10900元。
争议焦点:
平安保险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对于一审判决,平安保险公司提起上述。
小杨没有请律师,而是找了自己的叔叔为自己辩护,他始终认为自己这边“占理”。
一、车辆是否存在营运问题
平安金华公司代理律师刘先生认为,小杨的车子运送的面粉不是他自己的,是帮助某公司运送的,所以属于营运,但保险单中却写着是非营运,所以平安拒赔,是有理由的。
但是法院认为,平安金华公司在接受投保时,应当知晓杨建荣的用车模式,但业务员对此未向杨建荣作出解释,可以认定平安金华公司作为保险机构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二、车载货物掉落造成第三人损失属于免责条款,是否在合同里已明确说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在免责条款中载明了“车辆所载货物掉落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而在庭审中杨先生否认投保单及免责条款中的签名是他本人所签。也就是说,这份证据的效力不足。
据法院审查,投保单、免责条款告知书等材料上都没有签字的落款日期,所以无法认定平安金华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因此,免责条款对杨先生不产生效力,平安金华公司不能因此拒赔。
三、投保人没有投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如果造成第三人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法院认为,车载货物掉落造成第三者受损,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如果保险人没有明确告知车载货物掉落造成第三者损失属于免责事项,投保人可合理期待该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投车载货物掉落险为由拒赔。
最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平安金华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