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9日傍晚,丈夫杨某驾驶自有轿车,在小区内由南向北行驶,不慎撞到妻子王某。事后,王某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30万余元。事故导致王某左下肢9级伤残;皮肤9级伤残;右下肢10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丈夫杨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发时,事故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据此,王某将保险公司及丈夫杨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与肇事司机杨某是夫妻关系,又是车上人员,依照保险条款第5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应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的格式免责条款无效。原告在该起事故中受伤,所产生合理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杨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上述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40.6万元。
律师点评:保险合同中规定含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保险公司应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当时,对于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但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商业三者险的宗旨是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属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赔偿保险金,取决于合同成立后偶然事件的发生。本案中,王某驾车将其妻子撞伤纯属偶然,原告作为第三者并无不妥,该免责条款将驾驶员的妻子即原告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属于缩小解释,不符合商业三者险的立法宗旨与合同解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