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网6月11日电(见习记者 施佳秀 通讯员 马金燕)肇事车主叶某酒后驾车造成了两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本想抓着保险公司这根“救命稻草”,贴补一点他的损失,结果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近日,浙江开化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受害人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717541.4万元,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我买保险了,你们保险公司要赔偿!”
“你是醉驾,依照保险条例的规定是属于免责范围的,我公司不予赔偿,即使我们在交强险内先行垫付了,也要向你进行追偿的。”
时间回到2013年8月18日晚,叶某与朋友聚会,酒足饭饱之后带着醉意驾车回家,仗着自己酒量大、车技好,叶某肆无忌惮地一路飙车。在驾车途经开化华埠镇金星村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不受控制的轿车冲向了正在道路上施工的工人及一辆停在路边的轿车,被害人余某、徐某当场死亡,轿车主人刘某也受重伤。
事发后,交警大队认定由于被告叶某车速不属于安全车速,且是属于醉驾,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的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是由于被告叶某属于醉驾,依照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即使在交强险范围内履行垫付责任后,也可以向被告叶某进行追偿。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