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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事故受害谁担责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6/28 20:23:40  点击:1704

家住湖北省鄂州市的张晓海2013年6月从河北二手车市场购得一辆变形拖拉机, 7月2日在贵州省某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7月27日上午,张晓海驾驶该车经过安徽省金寨县某乡道时,车辆右后胎突然爆裂,溅出的沙子将正在路边施工的刘业军的双眼击伤。经鉴定刘业军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各项经济损失计3万余元。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认定双方责任。2014年5月刘业军一纸诉状将张晓海和贵州省某保险公司告上金寨县法院南溪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计37948.60元。

张晓海辩称:交通事故属实,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贵州省某保险公司辩称:该事故系意外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交强险规定,只有道路交通事故才适用交强险,故该案不适用交强险。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认定双方的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本案中张晓海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爆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由于其疏忽大意致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爆胎,造成刘业军双眼受伤的后果,其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张晓海有过错;刘业军在路边施工,无过错。本案系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予以确认,故涉案事故应属道路交通事故,贵州某保险公司关于此次事故系意外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不适用交强险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刘业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31329.34元,由被告贵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李冠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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