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4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3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3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6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2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6
 
工伤赔偿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赔偿
单位少缴保险费员工工伤按实际工资计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7/20 17:59:18  点击:3679

  重庆晚报讯 2012年6月14日,黄某在南岸区一公司做冲床清洁时,被机器齿轮压伤右腕,鉴定为伤残五级。后来黄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产生纠纷。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后,黄某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

  市五中院二审查明,黄某系农村户口,公司仅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且工伤保险参保时未按黄某的实际月工资4440元作为缴费基数,而是以1243.42元/月进行参保。另查明,2013年4月重庆市主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2014年1月起增加至1250元/月。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机构根据公司为黄某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实下发黄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381.56元,少于黄某实际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920元,造成其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公司应补足差额部分。同时,公司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黄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之一,应当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39960元。黄某系农村户口,其要求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应为生活补助金,根据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可得生活补助金19650元,因其主张17640元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市五中院二审判决,工伤赔偿按照实际工资作为计算保险基数,判令公司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920元、生活(失业)补助金17640元、经济补偿金39960元。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企业称已发放“保险补贴”——冤 法院判未履行缴纳义务——赔(图…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