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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约定条款存在差异 法院驳回异议申请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7/22 13:22:36  点击:3275

黎城某矿业公司购买的挖掘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因赔偿问题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以双方保单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为由,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近日,黎城县法院经过严格审查,驳回了保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2012年5月14日,原告黎城县某矿业公司在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购得一部挖掘机,同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车办理了财产保险和附加公众责任险。2013年6月18日,该车辆在西井镇下寨村工地使用过程中发生翻车事故,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诉至黎城县法院。
    在法院送达被告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双方保单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为由,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查,保单中约定的与仲裁有关的条款为:“保险双方就执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选择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条款与通常惯用的仲裁条款存在较大差异。以条款中约定的北京仲裁委员在官方网站所指导的示范条款为例,其格式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而本案中,双方所约定的“如协商无效,可选择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含义明显是一种选择的权利,而并非申请人所主张的,发生纠纷后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因此,经合议庭评议后,法院驳回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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