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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7/22 13:41:57 点击:2019 |
本报讯 客车在修理厂内致使他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近日,莱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主45万余元。
去年2月17日,鲁f15***客车在芝罘区楚凤四街客运公司修理厂的维修平台上保养完毕,车主李某在交纳保养费时,其雇佣司机杨某进入驾驶室发动客车,导致车辆失控,将站在车前的王某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后,车主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45万元。
因车主李某在车险有效期内,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但保险公司出具了条款中责任免除第三款“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等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拒绝赔付,并且保险公司提交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加粗加黑,证明保险公司已明确告知免除条款。
就保险公司出具的商业险车险告知书,法院认为,虽投保人签名处盖有车主挂靠公司的保险业务专章,但告知书中没有关于投保人已收到商业险保险条款,故该免责条款不生效。
另外,假设该免责条款生效,该条款的本意是车辆在车况属于非正常状态,且车辆脱离了投保人的掌握和控制情况下,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保险公司免责。本案中,肇事车辆已经保养完毕,在司机杨某驶离修理厂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此种情况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修理、养护期间”,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主李某45万余元。
专家提醒,市民在购买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有疑惑的地方要及时咨询清楚,或者明确写在保险合同上,在索赔时与保险公司协商不下或有异议的市民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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