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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驾照年审过期不予理赔败诉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8/9 23:18:37  点击:2200

李先生在海口工作,于2012年2月16日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7月16日,从海南驾车回湖北,在经过贵州时追尾一辆大巴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在支付了3万多元车辆维修费用之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李先生所持驾驶证年审已经过期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于是李先生向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龙华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不服向海口中院上诉,2013年4月23日,海口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 投过车险出车祸索赔遭到拒绝

2012年2月16日,李先生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该保险公司在郭某龙缴纳保费后签发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7月16日,李先生驾驶保险车辆在兰海高速由遵义市向重庆市方向行驶中,撞上同向行驶的一辆大型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在支付了共计3万多元的两车维修等费用之后,李先生向阳光保险公司依约索赔,但被保险公司以所持驾驶证年审已经过期为由拒绝赔偿,李先生只好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 保险公司称驾照未年审拒赔偿

法庭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阐述了之所以不赔的理由:根据工作人员现场查勘所拍摄的照片,足以证明事故发生时李先生的驾驶有效资格期已届满,按照保险条款相关之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且保险单重要提示中有明确的说明,对免责条款有充分的提示,在投保人购买保险时也以口头说明,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索赔有依据法院判支付保险金

龙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就涉案车辆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该保险公司承保,双方由此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签订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之规定,判决阳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向郭某龙支付保险金3万6千余元。

■ 驾照未年审并非丧失驾驶资格

据原告代理人潘建军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驾驶证是公安部门颁发给驾驶员证明其能够驾驶车辆的资格证书,只要领取了驾驶证且未被吊销或注销,驾驶员就具有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也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就是说,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因此,该案的情形原告并未丧失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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