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几年的车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仍要求按照新车的购置价购买保险,但车辆受损时却只按照折旧价值赔偿。多年来,车险中的“高保低赔”条款一直被投保人指为霸王条款。8月26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车险纠纷,还了昌宇物流公司公道。
昌宇物流公司的牵引车开了近6年,当初的新车购置价为65万元。2011年7月,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时,购买车辆损失险的限额为65万元。在保险期间内,投保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该车辆一直未进行维修。广东省道路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结论书和事故维修报价,证明修复受损车辆需498974.39元。昌宇物流公司诉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损费用、拖车费用、鉴定费用等理赔款共计534622.39元。保险公司认为车辆的维修费用超过事故发生时该车的价值,只愿按照车辆的折旧费用14万元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损失险是一种不定值保险,保险价值根据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费用也应随着车辆的使用年限而降低。该案中,昌宇物流公司为开了近6年的牵引车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时仍按照65万元的新车购置价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亦是按照65万元保险责任限额收取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65万元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昌宇物流公司予以理赔。(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