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公司为一辆二手车投保了限额6.3万元的车险,保单中新车购置价亦填写了6.3万元,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只肯按车辆的折旧价22176元进行理赔,众力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庭经过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按新车购置价进行理赔,遂判决保险公司向众力公司支付保险金48061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3年9月,众力公司为一辆二手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6.3万元的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保险期内,金某驾驶涉保车辆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众力公司支出维修费46696元和车上人员梁某医疗费2495元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相关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众力公司的车辆为二手车,且该车已经使用6年,该车辆的实际价值估值也只有三万元左右,保险公司应当按实际价值估价进行理赔。
法院:保险公司应按新车购置价理赔
法院认为,众力公司为涉案机动车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注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6.3万元,经法院认定涉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的损失为45566元,并未超出双方当事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限额,故法院确定保险公司对此应予全额赔付。
如果按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照新车购置价6.3万元承保收取保费,理赔时却按照其计算的实际价值22176元赔偿,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
至于车上人员梁某的医疗费用2495元问题,因属于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众力公司支付保险金48061元。(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一慧、姜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