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现货损货差
CIF价格条件下,当收货人收到货物时,首先应与相关单证详细核对,确保所到货物为自己所购、运输及投保之货物。其次,检查货物包装是否有损,并取得文字说明或在收据上做相关批注。如集装箱交货,应立即同责任方一起检查集装箱箱体及其封条,看集装箱箱体是否有损伤,封条是否破损或丢失,封条与运输单证是否相符,并在收货凭证上予以说明。同时,应尽可能收集原始证据,并对破损情况进行拍照,为今后索赔取得第一手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货损应尽量在提货前发现,特别是散货,如提货前不做详细检查,一般过后索赔难度较大。集装箱运输也同样应在提货前查看货柜是否破损,是否有泄露迹象。
二、向有关责任方索取货损货差证明记录
(海运通常为经船长或大副签字的“理货记录”或“溢短证明”),并向其提交书面索赔申请,责任方出具的货损货差证明记录,在某种程度上即等同于责任方认同货物在其掌管期间出现损失(单证上另有相反批注的除外),这对保险人判定保险责任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责任方对于责任的认定,也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保险人对责任判定的时间,从而加快了保险人对保险赔付的速度,保险公司也将基于该单证最终有效从责任方处得到补偿。我们日常处理的不少案件中,往往因为收货人没有此意识,从而丧失了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力证据,也为此影响了保险赔付。因此,收货人在提货时一旦发现货损货差,一定要向有关责任方索取相关记录、证明,如责任方拒不出具,也可以向其他相关第三方取得证据:如港口,理货公司,二程运输公司,商检等。索赔人在取得证明之后应立即向责任方提出书面索赔,并在此后积极配合保险人与有关责任方交涉,同时保留责任方所有回函,以备保险索赔并便于今后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一般订有代位求偿条款。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在其赔付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让渡其对造成损失的他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被保险人不得随意放弃对他人的索赔权,否则,保险人将以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为理由,拒绝被保险人的索赔。
三、立即向保单指定检验代理申请检验
一般货运险保单上均载有“一旦发现货损,须立即通知保单指定检验代理……”的条款。通常,检验代理人会要求检验申请人提供相关索赔信息和资料,初步判定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若无法确定或确定为保险责任范围,则根据货损情况估算大致损失金额,若扣除保单注明免赔额后损失金额明显低于1000美元(伦敦劳合社规定的免检金额或小额理赔金额为100英镑,而各保险公司内部掌握的尺度不一,但一般保险人通常认可的索赔金额为1000美元左右),则要求索赔人将索赔单证递交理赔代理办理理赔;相反情况或无法确定损失金额时,则需安排货损检验,以确定货物损失的状况、程度以及损失发生的原因,并记录在检验报告中。实践中,为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认同度,越来越多的代理邀请相关利益方特别是相关责任方或承运人进行联合检验,由多方签字共同出具联检报告或备忘录。这便有效避免了今后保险索赔及追偿中众多的扯皮现象。索赔人可付费取得检验报告并向保险人指定理赔代理提赔。
四、及时施救,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一般货运险保单中“施救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索赔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减少损失”,“实质上被保险人、索赔人必须像一个谨慎的未投保的人那样为了使损失降到最小而行事”。因此,收货人在通知保险人指定检验代理货损的同时,应立即自行或在代理的指导下对货损进行及时有效的施救,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通常情况下,有关施救费用在索赔金额外另外索赔,但分开好坏货物的费用一般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比如进口羊毛遭受部分水湿,收货人在掏箱时就应进行干湿分装等简单处理,而收货人该行为通常被视为其应尽的义务,保险人一般不对由此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赔付。这一点在保单的“重要事项”中也有类似规定。
五、向理赔代理或保险公司提供索赔单证(有时保单上所指定的检验代理亦有理赔权)
小额理赔或货物丢失的赔案,索赔人可直接向理赔代理提供相关索赔单证。索赔单证通常包括:正本保单、正本提单、装箱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破损记录、理货报告(原件)、向有关责任方的索赔函及复函(复印件)、向保险人的索赔函(原件),维修或更换零件费用发票等,实施检验的需提交正本检验报告及检验费支付凭证。 理赔代理审核索赔单证及检验报告,并据报告中的损失原因判定货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同时根据损失程度出具理赔报告,连同索赔单证寄交保险人。通常理赔代理在单证齐全的前提下3-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保险公司在收到单证后通常根据保险条款对货物的损失、有关修理和更换费用、共同海损分摊费用、施救和救助费用等扣除残值后进行赔付。
六、收到赔款
保险人结束审核并确认赔付后,即将赔款划付至索赔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通常CIF价格条件下,保险受益人为国外买方,如需卖方办理索赔并受益,买方需出具“授权委托书”,以确保受益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七、签署“权益转让书”
保险人赔付后,索赔人需签署“权益转让书”将索赔权转让给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八、索赔时效展延
我国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为一年,航空运输的为两年,水路、公路、铁路运输的均为180天。提货不着、丢失等索赔期相对较短。 值得注意的是,在追偿过程中承运人往往利用时效限制的规定拖延时间,等到时效将近时才答复拒赔,致使货方来不及向法院提出诉讼。同时,由于从出险到损失赔付往往需花费较长的时间,故实际留给保险人的有效追偿时间往往很有限。有些案情复杂的案件,甚至时效将近时保险赔付尚未解决,这便给保险人办理追偿带来困难。因此,在责任方认赔之前,不论结果如何,收货人应在时效终止前(通常2个月左右),正式办理扩展追偿时效的申请手续,并尽早取得责任方对索赔时效展延的书面确认。 另外,在案件处理中常常出现保险保障不充分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保险区间不充分上。例如,一票高价值的精密医疗设备从汉堡运往山西运城,保单终止于天津新港。货物在港口未发现损失,但运抵最终目的地后发现破损。这种情况下,保险人通常会以货物在保险区间完好为由而拒赔。因此,建议国内收货人在签订贸易合同时,提请投保人在安排保险时充分注意港口与内陆运输的接口问题,以确保得到充分保障。
以上对CIF价格条件下出口货运险索赔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作了简要的介绍,其他价格条件下进出口货运险索赔情况大致相同,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