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吕志豪 陈全) 一农民以种植合作社名义在保险公司办理了水稻保险业务,将实有的197亩稻田虚报为5700亩。后水稻受风灾减产,他又将实际受灾的100亩稻田虚报为250亩,骗取保险赔偿款21303元。2014年11月25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程新松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没收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2日,被告人程新松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记注册财旺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业务由他具体负责和实施。
2011年7月2日,合作社与辖区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种植业保险投保单》,双方办理了水稻保险业务,投保水稻种植面积5700亩,保险期限为2011年7月3日至2011年10月30日。程新松缴纳保险费17112元。合作社实有水稻种植面积197亩,投保虚报5503亩。
2011年8月18日,合作社申报在投保范围内的稻田因受风灾,水稻出现倒伏,造成减产。合作社申报水稻受灾面积250亩。2011年9月30日,合作社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赔付协议书,由后者赔付35505元。后查明,合作社水稻受灾面积实际为100亩,应得赔偿款14202元。合作社骗取保险赔偿款21303元,由程新松个人于2011年12月1日领取,并全部用于支付个人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新松在办理水稻保险业务过程中,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案值21303元),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作出了如实供述,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认定,固始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