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用山泉水当机器的冷却水,不料导致机器漏水。近日,此纠纷经金湾区人民法院审判,该公司获保险公司赔偿50余万元。
2011年1月24日,原告某科技公司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器损害险。不料,两个月之内,该科技公司两台焚烧炉的热水交换器、溴化锂吸收冷水机组先后受损。
双方就上述机器损害导致的损失是否属保险理赔范围争执不下。2012年4月,科技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金湾区人民法院索赔。法院依法委托佛山市兴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受损机器进行鉴定。2012年12月,该公估公司作出《鉴定报告》认定,上述机器发生故障的原因是科技公司长期使用含杂质且水质不受控制的山泉水导致机器管壁淤塞、腐蚀、穿孔、损坏,损失评估金额为58万余元。
金湾区人民法院认为,投保机器设备在正常的使用寿命结束之前因使用山泉水而腐蚀、穿孔、损坏,属于“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2013年2月,法院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科技公司50余万元。
在诉讼前,保险公司与科技公司均单方面委托公估公司进行了事故原因鉴定。保险公司于事后不久即委托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受损机器进行保险公估,结论是上述机器损害案件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科技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于2011年10月10日委托深圳市佳时特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机器事故再次进行评估,结论为上述事故均属于保单所约定的《机器损坏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认为,双方先后单方委托不同的保险公估机构进行评估,均不具有程序正当性。故法院对接受当事人单方委托的保险公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结论均不予采信。 记者陈国超 通讯员徐盼盼 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