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后,轻者维修三五天,重者需要较长时间,车主外出租车代步,租车费该谁承担,往往说法不一,有不少租车费被定性为间接损失,由肇事方承担,保险只赔偿直接损失。近日,市二中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对此作出了回答:车辆受损维修期间,租车使用费属直接损失,责任方应当赔偿。而且,这笔租车费用,保险公司要赔。
2012年5月13日下午,家住万州的何先生驾驶一辆小轿车,沿万安大桥行驶至北山大道一巷子路口,与邹先生驾驶的轿车相撞,两车受损、车上五名乘客受伤。万州交巡警赶到现场,勘查认定何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邹先生的车被送往汽修厂。当时,维修人员就告诉邹先生,受损车辆需要一个月才能完全修复。鉴于此,邹先生考虑到自己业务多急需用车,便花4000多元租用了一辆轿车。
邹先生伤愈后,就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多次找何先生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邹先生一纸诉状将何先生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租车费等。
何先生称,自己对交通事故及责任划分并无异议,即使要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他对邹先生提出的租车费不予认可。
保险公司则认为,租车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若确实需要赔,应由肇事车主何先生承担。
万州区法院一审后认为,何先生驾驶车辆致邹先生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对邹先生予以赔偿。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由于邹先生未出示相应的发票,考虑到万州本地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费用的基本行情,法院酌情认定其租车费用为1200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市二中院上诉,理由是1200元租车费属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邹先生车辆受损修理期间租用车辆,所产生的租车费用合情合理,4000余元费用不符合万州本地行情,酌情确定1200元适当,这笔费用不是间接损失,而是属于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赵华 刘非燕
这些损失,肇事方应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也就是肇事方)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