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武建玲通讯员李亚男姚傲男)车主买了交强险才6天,投保车辆就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不在保期内为由拒绝理赔。近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交强险引发的纠纷,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12月28日,孙女士上班途中与范先生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范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孙女士负次要责任。范先生于2013年12月22日在某保险公司同时为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单显示,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11日至2015年1月10日。该保险公司遂以事故发生不在保险期内为由,拒绝支付保费。孙女士遂将范先生和该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肇事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范先生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另一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险,该事故发生在交强险购买缴费后第6日,在商业第三者保险期间内。按照保险行业相关规定,交强险应当以即时生效为原则。故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害,被告某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之外损失由另一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相应责任比例赔偿。因此,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