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4月13日讯(王翠 记者 杜玉全)驾驶不慎撞死藏獒,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未及时报(保险)案,并与藏獒主人私下和解,支付赔偿款22万元。事后,车主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三者险赔偿金22万元被拒。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撞死藏獒私了赔22万 保险公司拒赔
2013年9月28日,原告李强(化名)驾驶车辆行至省道307曲江线时,与前方对向行人刘治(化名)牵的藏獒发生碰撞,藏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李强垫付刘治财产损失22万元。由于李强车辆已在被告成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便多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均被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撞死藏獒犬的赔偿费22万元。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对事故发生没有异议,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描述为“狗”,不能证明死亡的狗就是原告所赔付的藏獒,且原告诉称赔偿的藏獒价值费用过高。审理中,保险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复印件,证明在事发之后,李强曾单方就藏獒犬的损失价值进行过评估,评估价值为12万元,但该损失价值过高遂拒绝赔付。
李强则表示当时确实委托了评估机构对藏獒犬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2万元,但是保险公司对此不认可。李强也认为评估结果存在瑕疵,不应当按照该12万元来进行赔付,而应当按照实际赔付的22万元金额来进行赔付。
私了索赔不符合同约定 法院判被告赔15万
法院认为,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明确“狗”的种类是否为藏獒,但其表述“将狗送至日喀则地区救治”的处理情况及事故照片能够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述的事故中死亡的狗即为藏獒。
在事故发生后,李强并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在未经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下,与刘治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三条“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任何赔偿项目及金额,对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之约定,李强依据其与刘治的《协议书》及《收条》主张保险公司承担支付22万元赔偿款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
对于损失金额的确定,虽然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就事故中车辆致狗死亡的损失价值进行鉴定,但是因为藏獒犬的尸体已经无法提供,因此,无法进行鉴定。李强单方委托损失价值评估为12万,虽然李强系单方委托鉴定,但是就藏獒犬价值委托司法鉴定已丧失鉴定条件,无法再客观评估。故李强单方委托的评估结论,可以作为对该损失价值认定的参考,再考虑李强实际赔付金额为22万元,法院酌定撞死藏獒犬产生损失为15万元。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李强支付保险赔偿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