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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驾车撞伤母亲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18万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5/5/10 23:03:06  点击:1624

  高高兴兴外出就餐,不料在酒店门口发生悲剧,王先生倒车时不慎将母亲尚女士撞倒,尚女士送医后花去了高额医疗费用。当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却以王先生与尚女士系家庭成员为由拒绝理赔。近日,黄浦区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理赔款18万余元。

  事发当天,王先生带着妻儿和父母一同开车到一家酒店用餐。在酒店门口停车时,王先生不慎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轿车撞损。此时已下车在一旁等候的尚女士见状,赶忙跑到儿子车前阻拦。不料,慌忙中,王先生误将油门当成刹车,又将尚女士撞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尚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并接受住院治疗。经鉴定,尚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期间,尚女士总共花费了13.6万余元医药费。此后,为便于后续的保险理赔事宜,母子双方还对簿公堂,经法院审理,王先生被判赔偿母亲各类损失18万余元。

  拿着法院的一纸判决,王先生向当初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答复称,王先生与尚女士是母子关系,属于保险免责范围因此拒绝理赔。

  王先生对此怎么也无法接受,他认为,家庭成员应为共同生活的亲属,而自己成家后就和父母分开居住,并非家庭成员。而且,对于家庭成员概念的理解产生分歧,应当作出对条款制定方不利的解释。为此,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案发经过和王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并无异议,但辩称,王先生和尚女士属于第一继承人的关系,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根据保险合同属于免赔事项,因此坚持不愿进行赔付。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但从现有证据来看,保险公司并无法证明其已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王先生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对家庭成员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作出解释和规定,使双方产生歧义,因此该免责条款也无法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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