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私借公司车辆外出肇事
2011年底,张庆与某公司驾驶员陈明勇是朋友,因急事外出,张庆找到陈明勇借车开。
陈明勇明知把车借给他人不符合公司规定,但碍于朋友情面,陈明勇还是借了,只是再三叮嘱张庆:路上小心。然而,虽然张庆有驾照,但平时很少开车,加上对借的小型货车性能不熟悉,行驶过程中,不慎与相对驶来的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导致小车上两人受重伤,而张庆自己也受了轻伤。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庆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事故造成的两名伤者的赔偿,汉源法院判定共计48万元,其中,由小型货车的交强险中赔偿12万元,张庆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0.8万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如期赔付12万元,但张庆承担的30%这部分却迟迟没有支付,原告多次与之交涉,但张庆均认为,他赔偿的30%,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
协商无结果,赔偿无着落,原告向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双方观点——
保险公司:
肇事人不是合法驾驶人
张庆找到车籍公司要求公司协助理赔,公司认为陈明勇不打招呼,私自借车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果公司协助理赔,就等于给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开“绿灯”,故坚决不同意以公司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同意向张庆提供保险单。
张庆拿到陈明勇公司为小型货车投保的保单后,向保险公司提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理赔的申请。但保险公司断然拒绝。理由很简单:保险条款约定,驾驶员要获得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肇事者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张庆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员,不符合理赔条件。
肇事司机:
保的是车而不是人
张庆认为,车辆到保险公司投保,保的是车而不是人,驾驶发生事故,所有驾驶人都应当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为此,张庆一纸诉讼,将保险公司起诉到雨城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理赔。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理赔肇事司机
雨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人损失,受害人向法院起诉侵权人的,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一般为车辆驾驶员而不是车辆所有人。原审汉源县法院从承担侵权责任的角度,判令张庆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看,车辆是高速移动的危险物,投保人为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目的是要保险公司承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给不特定的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买单”。虽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填写了被保险人,但被保险的仍是车辆。
作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驾驶员,保险合同的确有约定,肇事后获赔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被保险人是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其他负责人以及驾驶员等车辆实际控制人,在车辆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均代表了公司。陈明勇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允许,便将车辆借给张庆使用,但作为公司车辆的实际控制人,驾驶员的出借行为也是代表了公司,故应当认定张庆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
汉源法院已判张庆赔偿第三者损失,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该赔偿必然发生,并基于车辆被保险人怠于行使向保险公司行驶索赔权的客观事实,张庆应当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人。
综上所述,雨城区法院作出“保险公司理赔张庆10.8万元”的一审判决,目前,判决文书已生效。(当事人为化名)
郑议 记者 彭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