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被货车撞上后没及时报警,导致事故现场变动,交巡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她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货车车主和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面对这桩“无头案”,近日仓山区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对当事双方的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今年2月7日下午,杨先生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仓山则徐大道行驶时,遇到王老太步行横穿机动车道。货车车头撞上王老太,致使她摔倒在地。
事发后,王老太虽感到胸口很疼,但自信问题不大。双方都没在现场及时报警,自行撤离了现场。
事故当天,王老太前往市二医院就诊,X光片检查未见异常。同月11日和16日,她两次到该院拍片,发现自己右下肺挫伤、右侧胸膜积液、肋骨骨折。为此,她在该院住院治疗了28天,花去了1万多元。
2月17日,王老太报警,请公安机关处理这起事故。仓山区公安交巡警大队调查取证后发现双方就事故的发生叙述不一,且该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事故事实,也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王老太随后将杨先生和肇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她诉称:自己是75岁高龄的老人,目不识丁,在事故发生后无法正确处理,未及时报警尚可理解;杨先生是有多年驾龄的驾驶员,理应及时报警,以便确定双方责任,而其逃避责任,事发后仅拿了500元钱放在她身上就驾车离去。因此,王老太认为杨先生应承担本事故全责,赔偿她的全部损失。
杨先生反驳称:该事故的责任主要在王老太,应由她承担主要责任。
法庭征求当事双方意见后,委托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老太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老太右侧有4根肋骨骨折,系今年2月7日的交通事故所致,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由于事故经过无法查明,仓山区法院根据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老太和杨先生在本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杨先生是机动车驾驶员,应承担本事故60%的责任,王老太承担40%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杨先生在交强险赔偿后,承担事故60%的赔偿责任。 (记者 陈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