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王明芝 王雨萌)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引发纠纷,驾驶人在车下检修车辆时未拉手刹,导致自己轧死自己。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双方各执一词,最终闹上法庭。6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唐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下车检修竟被自己的车轧死
2014年10月8日,薛某驾驶货车沿239省道行驶时,发现车辆出现问题,便停车检修。因薛某未拉手刹,致使检修中出现溜车,薛某被轧于车下,当场死亡。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薛某家属认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不应包括本车车上人员或被保险人。因此,薛某的死亡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薛某离开货车检修车辆时,相对于该货车,其已由车上人员转换成第三人,故薛某此时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人。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第三者”迅速弥补损失,且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无须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这里的第三人应当包括被保险人薛某。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薛某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12.2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办案法官周启印告诉记者,此案中悲剧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人在修车时未确保安全情况下就躺在车下检修车辆。悲剧已经发生,生命也已逝去,惋惜之余,应牢记教训:在修理车辆或到车下查看车况时,一定要拉好手刹、关好车门车窗,带好钥匙,还要在车辆周围放上安全隔离桩,车轮下放上障碍物,杜绝此类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