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郭宏鹏 通讯员朱秋凤 将货车交由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酿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向货车所有人、驾驶人追偿。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简某、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款十一万元。
经查,2013年11月17日,简某驾驶李某的货车途经宜丰县石市境内320国道时,与陈某驾驶的小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认定,简某与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因李某为该货车在原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陈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简某、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33.5万元。
经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简某无证驾驶且超载,与陈某负同等事故责任,李某为货车实际车主,与简某负共同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了110000元赔偿款。为此,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简某、李某支付代为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