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方荣刚通讯员 方芳) 舒城男子林某骑电动车被货车撞成重伤,货车驾驶员逃逸后被抓判刑,保险公司以肇事车驾驶员逃逸为由拒绝赔偿,林某起诉后该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1万元。记者昨日从该县法院获悉,日前此案二审结果维持原判,打破了保险公司“逃逸免赔”的惯例。
2013年8月13日,肖某驾驶货车追尾碰撞同向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林某受伤,事发后肖某驾车逃逸。交警认定肇事者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2月20日,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林某伤情为颅脑损伤、肺部感染,并做了气管切开手术,经司法鉴定,林某颅脑损伤导致智能障碍,伤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四级、七级、十级、十级伤残。林某将肖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5万余元,并提出了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的诉请。
肖某认为自己已受到刑事处罚,且已主动赔偿林某36万元,不应再赔偿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写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且此案中肖某已被判刑,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则属于“一事双罚”,因此拒绝交强险赔偿。
舒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及肖某共同赔偿林某共计58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近日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为何要赔付
国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办理交强险,其目的就是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如果保险公司不赔,明显背离了交强险制度的设立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