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汤峥鸣)因不慎遗失修车费发票原件,陈先生保险理赔时被告知,要扣除500元理赔款。这让陈先生觉得很不合理,因为自己已经提供了4s店盖章的发票复印件。为此,他和保险公司叫起了板。近日,黄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理赔。去年3月,陈先生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保单有效期1年。去年12月,陈先生的车辆在倒车过程中发生单车事故,不慎撞倒路边的固定物,造成车辆损坏。经事故认定,陈先生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定损为2800元。陈先生将车送到4s店维修,修理费共2800元,4s店开具了发票。拿到票据后,陈先生随手往包里一塞,可他却再也想不起发票放哪了。这给之后的保险理赔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为拿到理赔款,陈先生找到4s店,请对方出具了一份加盖公章的发票底根复印件。但保险公司仍拒绝按照发票票面金额理赔,称按照规定,没有发票原件需扣除500元。虽然数额不大,但心有不甘的陈先生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2800元理赔。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异议,对车损的金额也予以认可,但坚持认为,由于陈先生无法提供有效的发票原件,按照保险公司内部规定,不能予以全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提供了4s店的账单以及加盖4s店印章的发票复印件,该发票是从留存于4s店的原件复印而来,能够证明维修事故车辆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且该维修费用总价与保险公司定损的结果一致,因此法院认可事故车辆发生的维修费用为2800元。保险公司关于必须提供发票原件才能予以全额赔付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